学前教育学院(音乐学院)人事调配 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10-06作者:浏览次数:525

 

为深化学院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师资队伍建设,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教职工整体素质,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和人才培养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学院人事调配工作,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事调配工作要始终坚持适应学院发展的原则,保持教师骨干队伍的稳定,重点保证教学、科研等需要。

第二条 坚持编制管理、计划调配、统筹安排的原则,由院长负责总计划、总协调。各部门补充或调整人员,必须根据本部门实际需要和结构情况,申报调配计划。

第三条 编制人员调配计划,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商定执行,必要时还须上报学校核批。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纳入学院总量控制的人员引进、调出、校内调整等(含编外人员)。正常学校干部调整、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调整除外。


第二章 人员引进

第五条 引进原则

(一)工作需要、结构合理。按照学校核批的进人计划,根据学院急需的专业引进人才,引进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具有教授职称。

(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引进人员,必须采取公正、公开和公平的原则,通过学校公开招聘,通过全面考察,择优录用。

(三)重点保证教学一线的教师引进。人员引进时,应优先引进急需专业的一线专任教师。

 

第三章 人员调出

第六条 调出原则

(一)学院采取积极的措施,保持教师骨干队伍的稳定,努力做细做实。对教学、科研骨干,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调出要做好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等工作。

(二)凡申请调出或辞职人员,其配偶在学院工作的,原则上应同时申请调出(除教学、科研等需要,经学院研究同意留下的除外),否则,不予审批。

(三)凡申请调出或辞职人员须提前三个月向所在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由学院研究后报学校审批。正式离岗前,不得影响学院交办的正常工作。

 

第七条 调出条件

(一)根据学校规定,合同约定服务期满要求调走人员,经学院批准的。

(二)学院原则上不批准下列人员调出:

1、学院工作不满3年的引进人员(学校有相关约定的从其约定,下同);

2、国内外进修(含全日制、在职函授)结束(毕业)后在学院工作不满5年的;

3、在学院评定高级职称后工作不满5年的;

4、未完成科研任务的主要负责人和教学骨干;

5、未完成授课任务的。

第八条 调出程序

(一)凡要求调出的各类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详细阐明调动原因和调动去向。

(二)申请调动者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要根据工作需要和申请者的具体情况,做好思想工作,在挽留无效的情况下,分别签署意见交院办。

(三)院办将相关材料提交学院主要领导商议。

(四)经学院批准后,报学校审批,按学校人事调配规定和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学院与申请调动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四章 校内人员调整

第十条 调整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坚持以教学、科研等为中心的原则,坚持按学院编制数配置人员的原则。

(二)申请调入学院的人员,应为符合学校聘用条件的在岗人员。

(三)申请调出学院的人员,须提前一个月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四)申请学院内部调整的人员,需按照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调整程序

    申请在校内、院内调整岗位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院办核准报院主要领导商议后,按学院和学校有关程序办理。

第五章 调配纪律

第十二条 在人事调配工作中,任何部门和个人,必须认真执行学院和上级有关规定,依法办事。对违反规定的申请调配人员,一律不予办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树立全局一盘棋的观念,凡经学校审批同意,人事处和学院正式下达引进、调出、调整人员通知后,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予以执行,不得拖延,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院办。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前教育学院(音乐学院)

                            202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