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学院(音乐学院) 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12作者:浏览次数:10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学院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管会)建设管理,充分发挥自管会育人功能,支持自管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自管会是旨在为实现特定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按规范程序成立,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功能的学生自治组织,在学院党总支统一领导下,由分团委牵头管理,分团委和相关部门具体业务指导,共同推动学院学生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一条  自管会年审。自管会实行年审制度,一般安排在每年9月进行,内容包括自管会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指导老师基本信息、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部门及成员构成、年度活动清单、财务状况、遵纪守法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等。对年审合格的自管会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自管会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自管会,可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对年审不合格的自管会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1至3个月,整改期间自管会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二条  自管会不宜成立或注册登记情况。自管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自管会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涉及违规传播宗教文化的;

(六)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七)未经学院审核批准成立的;

(八)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九)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三条  自管会管理评议。在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由分团委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成立自管会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自管会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

第四条  自管会管理督查。学院党总支定期组织开展自管会督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自管会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未经学院许可,滥用、冒用学院名称建立自管会(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院内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院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维护学院和学生的权益。

第五条  自管会指导老师资格条件。自管会指导老师应为本院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工作经验丰富,具有奉献精神,关心关爱学生成长,原则上应为中共党员。

第六条  自管会指导老师工作职责。自管会指导老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自管会发展建设,把握发展正确方向,开展骨干培训,加强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日常管理,深入一线,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并积极予以处置,定期对所指导自管会工作进行总结,并向所在部门和分团委报告等。

第七条  自管会成员权利与义务。所有自管会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院在读学生,每名学生最多同时可加入2个院级自管会。成员有权了解所在自管会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自管会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自管会,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自管会及其成员出现的违规违纪、作风建设等问题。自管会成员应遵守自管会相关制度,按要求参加相关活动,

第八条  自管会负责人资格条件和遴选机制。自管会负责人侯选人须政治立场正确、组织能力突出,具有奉献精神。原则上应为共青团员或中共党员。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近一年内不得有挂科现象和处理处分记录。自管会负责人须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

第九条  强化自管会骨干评价激励。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自管会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自管会骨干全心全意为自管会谋发展、为自管会成员成长搭平台、为学院同学做服务,努力在自管会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十条  自管会活动开展申请程序。鼓励学生自管会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广泛开展自管会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自管会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自管会活动须经学生自管会集体决策、指导老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部门批准和分团委备案后方可开展。

第十一条  自管会工作纪律规范。自管会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章程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参与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自管会不得与院内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口头或书面达成任何形式的约定,不得接受任何经费或物资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

第十二条  自管会业务指导单位责任。业务指导单位承担自管会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自管会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自管会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老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第十三条  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在自管会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或导向性错误,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对相应自管会主要负责人、指导老师以及相关部门负责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类别的自管会。院学生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党总支授权分团委负责解释。

学前教育学院(音乐学院)

                                 2024年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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