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学院(音乐学院) 学前教育学院(音乐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3-31作者:浏览次数:10

学前教育学院(音乐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保证和促进学院事业发展,根据《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等有关规定,参照《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学院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500元(含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以及单位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都作为我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达不到以上标准起点,但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家具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建立健全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形成规范的固定资产管理秩序,保障学院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推动学院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形成固定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

  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坚持固定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现学院固定资产整体优化,促进固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

  学院资产管理的内容是:固定资产配置、固定资产使用、固定资产出借固定资产处置、监督管理与奖惩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学院办公室。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学院办公室、各使用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共同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学院办公室:统筹管理全院固定资产,负责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学院固定资产报(损)废的申请和处置;负责固定资产日常保养和维护;报告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情况;接受院领导和全体教职工的指导和监督。

(二)学工办:负责学工办管理下各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负责定期检查资产寿命;负责资产日常保养和维护,同时向院办递交资产报(损)废的申请。

(三)教研办:负责教研办管理下各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负责定期检查资产寿命;负责资产日常保养和维护,同时向院办递交资产报(损)废的申请。

(四)实践实训办公室:负责各实训室固定资产管理;负责定期检查资产寿命;负责资产日常保养和维护,同时向院办递交资产报(损)废的申请。

(五)继续教育办公室:负责继教办管理下各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负责定期检查资产寿命;负责资产日常保养和维护,同时向院办递交资产报(损)废的申请。

(六)各教研室:负责各自教研室固定资产管理;负责定期检查资产寿命;负责资产日常保养和维护,同时向院办递交资产报(损)废的申请。

  为切实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学院办公室应配备专人统筹开展管理工作。各办公室、各教研室要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包括:配合院办办理固定资产的入库变动、调拨、维修、报废等手续。

 

第三章  固定资产配置管理

  固定资产的配置要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十条  要优化固定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学院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应在学院内部进行调剂配置

第十  固定资产配置要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学院办公室根据各办公室、各教研室上报的本年度申请计划,拟订下一年度固定资产增量计划,包括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经费来源,经学审批后纳入下一年度预算草案。

第十 对新增固定资产配置应及时办理使用登记

 

第四章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

十三  学院固定资产使用资产管理指固定资产的申请、购置、登记、领用使用、维护保管、清查盘点、资产处置、资产共享共用等行为。

十四  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学按照各办公室、各教研室的申请,上报学校固定资产增量计划学校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购置资产。

十五  固定资产登记。对通过购置、置换、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的固定资产,院办管理人员需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后,详细登记资产实物明细

十六 固定资产领用和使用。学固定资产实物明细账必须全面动态反映学院各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的领用使用情况。各资产使用部门必须严格使用、保管资产,并逐级落实到具体资产保管责任人。

十七  固定资产变更。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在内部门之间或跨学院岗位调动,引起固定资产变更的,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必须办结资产移交手续,调离学校或离岗、离职、退休的,其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必须交回其原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由学院资产管理员验收交回方可办结其离职或离岗手续。

十八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学院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与原始清单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章   固定资产出借管理

十九  固定产出借是指学院在保证履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学院固定资产无偿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学院不得以无偿方式将固定资产出借给公民个人、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

二十  学院固定资产出借行为,应报领导审批,原则上出租出借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二十一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转让、置换、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十二  院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固定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的固定资产;

(三)因各部门分立、撤销、合并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

)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

)需要固定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二十三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根据资产状况向学院办公室提出报废申请,院定期汇总报院领导审核后,报上级资产管理处方可进行资产核销。

 

    监督管理与奖惩

二十四  学院固定资产使用各办公室、各教研室及工作人员,有义务和责任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维护其安全、完整。

二十五  学院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因工作失责,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十六  固定资产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进行固定资产管理,对资产流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固定资产登记、隐瞒真实情况的;

)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出租出借;

)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固定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剂的。

 


       

二十七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八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